济南市经信委对《济南市“企业上云”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》公开征求意见

为贯彻实施《济南市“企业上云”行动计划(2017-2019年)》(济政字〔2017〕39号),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《济南市“企业上云”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》(下简称“使用办法”)。根据《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》,现就“使用办法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一、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就“使用办法”提出意见建议,意见建议请逐条列出,每一条意见建议后请注明理由及依据。

二、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实名,请注明单位名称、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姓名。

三、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联系邮箱,邮件主题请注明“引导资金使用办法意见征集”。

四、意见征集截止到2017年9月12日17:00,以邮件系统邮件到达时间为准。

联系邮箱:jnxxhtjc@163.com

附件:

1. 关于《济南市“企业上云”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》起草情况的说明

2.《济南市“企业上云”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年9月5日

附件1:

关于《济南市“企业上云”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》起草情况的说明


一、起草背景

2017年6月20日,市政府印发了《济南市“企业上云”行动计划(2017-2019年)》(济政字〔2017〕39号),文件明确从2017年起 3年内,每年设立2000万元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,资金使用办法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。

为落实“企业上云”行动计划,用好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,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协商,与济阳、章丘等县区一同赴先进地区考察学习,参考借鉴了南方先行省、市的做法,咨询了相关云服务商,起草了本管理办法。

二、主要内容

《济南市“企业上云”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》主要内容如下:

(一)资金使用范围。限于本市企业使用云服务商的云服务,才可享受补贴或奖励。

(二)补助方式。采用后补助方式,企业上云完成后,凭服务合同、服务发票及支付凭证等材料申请补助。

(三)补助类型分为补助和奖励两类,体现对先进企业和重点工作的支持。上云企业分为上云标杆企业和普通上云企业,重点支持上云标杆企业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。

按照《“企业上云”行动计划》要求,我市要打造50家上云标杆企业,发挥引领示范作用,推动其他企业上云。上云标杆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,上云标杆企业将从规模大、效益好、云应用业务覆盖广、成效显著、示范作用强的企业当中产生,将另行制定标准和评选办法,经专家评选产生。

普通上云企业按上云项目补贴,最高不超过1.5万元,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补助金额上浮50%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是工信部和省、市经信部门大力推动的一项重点工作,对贯标企业应有一定的扶持政策,其他省市对贯标企业有数十万元不等的奖励资金,我市尚未出台相应政策,对两化融合贯标企业补助金额上浮50%,体现了政府对两化融合贯标工作的支持和鼓励,目前全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10家左右。

(四)补贴时间区间。规定2017年1月1日-2019年11月30日期间上云的企业可以申请补助。政府文件发布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,允许2017年内文件发布之前上云的企业领取补助,一是未超出2017-2019年时间范围,二是符合市政府鼓励企业上云的初衷,三是也避免了后进企业有补助、先进企业无补助的尴尬局面(文件出台之前自发上云的企业相对来说理念超前,观念先进,善于应用新技术手段,更应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)。考虑到补助发放的审核过程需要时间,将补助时间截止到2019年11月30日,留1个月的审核时间。

(五)明确工作程序。上云企业向属地经信部门申请,县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财政局,市经信委复核后进行公示,公示期满无异议,申请市财政局拨付资金。

(六)责任追究。对弄虚作假、截留、挪用、挤占、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,依法追究责任。

 

 

 

附件2:

  

 

济南市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
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
第一条  根据《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“企业上云”行动计划(2017-2019年)的通知》(济政字〔2017〕39号),市财政设立济南市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(以下简称“引导资金”),用于对上云企业的激励。为规范引导资金使用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,专项用于对济南市企业购买、使用云计算服务或产品进行补助或奖励。

第三条  鼓励县区政府设立企业上云专项资金,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上云企业的补助、奖励。


第二章 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


第四条  引导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,对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购买、使用云计算资源或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给予补助或奖励。

第五条  单个上云企业补助金额,按照《济南市“企业上云”财政补助标准表》(附后),累计该企业所有上云项目补助金额,计算出本企业补助总金额。

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(证书处于有效期内)的企业,补助金额按150%计算。

单个企业补助上限为1.5万元。

第六条  上云标杆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,不再享受补贴。上云标杆企业的认定评选办法另行制定。


第三章  资金管理和工作组织


第七条  上云企业凭上云服务合同、发票及支付凭证等材料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,县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对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进行审核,并联合行文报送市经信委、市财政局。

第八条  市经信委对县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,并将通过复核的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上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

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由市经信委提出申请,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各县区,由县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。

第九条  当年财政预算引导资金在发放补助和奖励后有剩余的,转入下一年合并使用。

如当年应发补助和奖励资金总额超出财政预算引导资金规模,优先足额发放上云标杆企业奖励资金和两化融合贯标企业补助资金,其他上云企业的补助资金根据剩余可用引导资金额度按比例发放。


第四章  责任追究


第十条  对弄虚作假、截留、挪用、挤占、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《国务院令第427号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,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。


第五章  附则


第十一条  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三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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